隐瞒境外存款的后果竟然是…… |明月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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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瞒境外存款的后果
文/ 高明月 律师
观韬中茂(上海)家事团队
去年十月,明月律师写了一篇小文:浅析“戴秘书长隐瞒境外存款罪案”背后的CRS影子。今日,戴秘书长的案件一审判决出炉:
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受贿、隐瞒境外存款案,对被告人戴海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;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;对戴海波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。
依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,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。数额较大,隐瞒不报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情节较轻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
戴秘书长,作为一个政府官员,在香港花旗银行开设银行、股票、基金账户,数额较大,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,就构成“隐瞒境外存款罪”。
为了反贪、反腐、反洗钱,国家工作人员把钱放在境外,是必须要申报的,这其实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题中之义。对于普通老百姓,把钱放到境外,我国政府也会通过CRS路径,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信息交换,从而掌握这些金融资产信息。
当然要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不是只有存款,还包括:
(一)存款账户,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,包括活期存款、定期存款、旅行支票、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。
(二)托管账户,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,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、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:
1.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、期货经纪业务、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、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;
2.接受客户委托、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、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、基金、信托计划、专户/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。
(三)其他账户:
1.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,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;
2.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
税务部门掌握信息是一个尽职调查的过程,高净值人群都是被调查的对象,不管是谁,资产透明化已经是大势所趋,如何规划、配置自己的家庭财富,不能再靠东躲西藏,抬起头来,勇敢面对、正确面对,合法少缴税、晚缴税,不能偷税漏税,遵纪守法,才能驶得万年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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